按照浙江海事局统一部署,现将舟山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该制度自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。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需签订协议。
二、上述船舶,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钱或者港外装卸、过驳作业前,按要求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。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,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。
三、舟山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:舟山海安溢油应急应急处理有限公司
业务联系电话:0580—8806085 0580—8806316 24h值班电话:0580—8805066
单位地址:定海兴舟大道189号(海运大厦东20楼)
2012年1月12日 |